衰变池的处理标准是确保放射性废水在衰变池中经过足够时间的自然衰变,降低其放射性水平至安全排放标准。具体来说,处理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半衰期考虑:
对于半衰期小于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30天后,若监测结果达标,可直接解控排放12。
对于半衰期大于24小时的废液,其暂存时间需超过其最长半衰期的10倍,如含有碘-131核素的废液,暂存时间应超过180天。
2、放射性活度浓度限制:
排放前,放射性废液的总排放口需满足严格的放射性活度浓度限制,其中总α不大于1 Bq/L,总β不大于10 Bq/L,而碘-131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则需控制在10 Bq/L以内。
3、衰变池设计与建设标准:
衰变池的设计应考虑其容积、尺寸、材料以及配套设施等,以确保能够满足储存和处理放射性废水的需求。
衰变池应远离人类活动区域,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监测与记录:
在排放过程中,需要设置自动取样监测单元,定期或每次排放时自动取样测量废水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确保废水处理效果达标。
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与监控体系,定期对废水中的放射性物质进行检测和分析,以保障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