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而制定的。该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标准号为GB 13457-92,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一、主要排放标准
蛋白质污染物排放限值:肉类加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蛋白质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50mg/L。
氨氮污染物排放限值:肉类加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15mg/L。
悬浮物污染物排放限值:肉类加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300mg/L。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限值:肉类加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600mg/L。
氯化物污染物排放限值:肉类加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氯化物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1000mg/L。
磷酸盐污染物排放限值:肉类加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磷酸盐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10mg/L。
二、适用范围和分级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不同年限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具体来说: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照表1执行。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照表2执行。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照表3执行。
三、监测要求和处理工艺
肉类加工工业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屠宰、煺毛、解体、开腔、清洁各工序及车间设备和地面冲洗。废水中含有血、毛、油脂、碎肉、杂质等,水质恶劣。处理这些废水时,宜采用分流分隔回收治理(含油脂、不含油脂、含粪便废水)后,合流进入二级生化处理,主要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滤池、生物转盘及厌氧塘-氧化塘联合处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