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两级:
一级标准:适用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北部湾、国家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和其他距岸10海里以内的海域。具体标准值为:石油类月平均值不超过30mg/L,一次容许值为45mg/L。
二级标准:适用于一级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海域。具体标准值为:石油类月平均值不超过50mg/L,一次容许值为75mg/L。
实施与监测要求
实施时间: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采油平台立即执行本标准;现有的采油平台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二级标准值,一年以后则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监测要求:采油平台应在工艺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采样点,由海洋石油企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日常监测。监测分析方法按《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执行。